申請執行人祝**與被執行人段**民間借貸糾紛一案,本院作出的(2021)蘇1291民初2651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,依該判決:段**應向祝**給付借款本金16000元、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及案件受理費100元。因被執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,申請執行人依法申請執行,本院于****年**月5日立案執行。
在本案執行過程中,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:
一、****年**月7日,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、報告財產令、財產申報表等法律文書,傳喚被執行人接受執行談話,責令被執行人申報財產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,但被執行人未到庭接受談話亦未予履行。
二、****年**月6日、3月25日,通過最高人民法院“總對總”、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“點對點”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向人民銀行、金融機構、...(本文書還有1114字未顯示)